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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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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21〕22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3-23生效日期:2021-03-2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11号)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预防为先、防处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统筹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构建轨道交通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应急保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1. 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监督相关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做好运营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报批时以书面形式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监督实施;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涉暴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衔接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实施与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和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灭火救援工作,负责事发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护区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治安防范责任,负责运营安全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二)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3. 科学编制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市政道路、公交配套等市政工程要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交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将“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听取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交通运输部门应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4. 做好建设运营环节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包括车站相关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安全应急与运营安全事务适应性及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与其他交通方式配套衔接情况及无障碍环境情况等。公共安全专篇内容应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情况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

  5. 加强保护区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在保护区进行有关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平面图,在行政许可前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运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运营单位认为作业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作业。作业前,建设(作业)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建设(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落实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安全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6.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分析,不断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加强运营安全评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满足服务要求为原则,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线路开展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可以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后,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8. 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9.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运营单位要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10. 加强安全巡防检查。公安部门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反恐防暴形势及治安警情需要,科学划分重点站与一般站,在重点站设置警务室,合理配备警力和装备,切实提升见警率、管事率。运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专业保卫机构,配足配齐反恐制暴设施设备及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和人员,并按要求规范操作。

  11. 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12. 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

  (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3.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应急预案。

  14.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市各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5. 强化现场处置应对。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在出站口设置公交接驳点、车站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突发事件处置中滞留乘客的快速疏散和转驳。要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政策保障。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三)加大资金扶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投入,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运营能力,引导运营单位充分挖掘运营潜力,合理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建立与运营安全、服务质量、运行效益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各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良好舆论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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