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省自然资源厅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资源节约利用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管理、用途管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保护修复等手段,实现保护资源、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范围,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林业、测绘等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考核具体工作,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考核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工作,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利用。
第七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禀赋、保护成效和利用水平,对市、县(市、区)实施分类考核。
第八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包括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资源综合管理效能、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十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使用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进行考核,不进行现场核查。相关数据资料主要来源是:
(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发布或核定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
(二)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中涉及的土地、矿产、海洋、林业、测绘等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关数据;
(三)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
(四)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单项考核结果和统计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限制评优情形。
在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评优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的;
(二)当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错误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因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情形被省人民政府约谈、问责的。被自然资源部或国家林草局约谈、问责、立案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的。被省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情形被省自然资源厅约谈、问责、挂牌督办的,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时智能监管存在瞒报行为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
(五)有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
在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内,所辖行政区域内有1/3及以上县(市、区)被取消评优资格的设区市,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成绩优异地区予以表扬激励,分类给予用地指标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奖励。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地参评全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并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