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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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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应急发〔2021〕2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2-25生效日期:2021-02-25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2021年工作要点》,有效防范和遏制复工复产期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意义极其重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各地多起因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推进、亲自落实,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确保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严格程序标准,切实提高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有关要求,凡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验收前:企业要召开会议、制定方案进行部署,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为成员的验收组,明确验收成员职责;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指南》《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及相关标准规范等,制定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验收时:企业要对照方案和验收表,组织开展逐项验收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对验收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向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提交复工复产报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停工停产1个月以内的企业,也要组织开展全面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复工复产。

  三、严格抽查检查,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成立抽查组,明确检查人员责任,科学确定抽查检查内容,及时开展复工复产监管执法工作,原则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大型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查。针对抽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抽查结束后,抽查组要形成书面意见,严格履行抽查人员签字手续并存档备查。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必要时全省通报。

  四、深刻吸取教训,严厉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刻吸取近期山东省烟台市和我省大庆市3起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有关工作部署,持续有力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重点整治建设单位违规外包、以包代管,采掘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以及建设、施工、监理、水文地质勘查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重点整治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不落实,动火作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严重“三违”行为。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曝光的曝光,该关闭的关闭,有力震慑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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