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黑安办发〔2021〕18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2-04生效日期:2021-02-04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工作部署,特别是省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查改火灾隐患、开展教育培训、做好应急准备,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为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提供安全保障,为全国全省“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环境,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涉疫场所,要做到“一院一策、一企一策”,建立修订疫情防控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火灾防范、应急处置方案,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措施,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和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二、针对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要积极组织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及村屯、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发动居民开展清楼道、清厨房、清阳台、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三清三关”活动,提醒居家人员注意室内消防安全,重点纠治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严防小火亡人。因疫情管控只留1处消防车通道的封闭小区,因疫情锁闭单元门的建筑,要指派专人24小时负责管理,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三、针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要深刻汲取2020年齐齐哈尔市克山县“1.29”和鹤岗市萝北县“11.1”养老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实行标准化、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值班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因疫情防控封闭管理需要,对于安全出口锁闭的,要严格明确专人24小时看管锁闭出口,保证“一人一门”,做到钥匙“不离手”或“不离门”,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开启。要根据老人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等实际,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明确专人负责救护疏散。

  四、针对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组织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要求,加强夜间巡查,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员工基本逃生技能的实操实训,利用单位内电子屏等设备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五、针对其他社会单位,要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要指导企业开展消防器材、设施维护,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要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开展针对性疏散逃生演练。要建立建强微型消防站,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同地区相关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修订)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