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9日印发2021年2月9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5〕52号)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有感地震)以及地震谣传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次生灾害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2组织体系
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武警武汉市支队主要负责人,武汉警备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当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防办、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城建集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海关、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广播电视台、武汉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
(3)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应急响应,视震情灾情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汉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6)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7)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
(8)组织实施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9)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办)职责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市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负责地震监测工作,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有关文件、简报、各类文件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
(3)组织灾情统计、核实、上报、评估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协调有关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适时修订市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业务培训、应急宣教、应急演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应急责任及措施;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7)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相关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8)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和武汉警备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制订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相关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的承办和公文处理工作;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后勤保障、工作车辆、救灾资金及物资器材补充调配等;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赴汉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
2.2.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其他驻汉部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2.2.3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市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防办、市红十字会、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对抗震救灾款物进行监管;保障恢复重建过程中劳资关系稳定。
2.2.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应急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次生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设立应急医疗服务站,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对入境救援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开展灾区环境卫生工作。
2.2.6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武汉地铁集团、武汉海关、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灾区公路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的运输等。
2.2.7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2.2.8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湖泊局)、市民防办、市通信管理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城建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道路、桥梁、轨道、港口、空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水库安全保障;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污染防控;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构)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应急通信保障。
2.2.9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2.10涉外及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武汉海关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汉救援人员的救援协调;协调处理港澳台和境外在汉企业、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对境外的信息发布工作。
2.2.11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后快速恢复生产;震后房屋安全鉴定。
2.3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参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指令;及时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开展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本市启动抗震救灾Ⅳ级应急响应时,受地震影响区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处置工作主体,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
3灾害分级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度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含)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含)~5.9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含)~4.9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含)~3.9级地震。
3.2其他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事件
本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初判指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0级(含)~2.9级地震,或者域外地震波及本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并在一定范围传播,对本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本级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本级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应对其他地震事件,由所涉及区域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求,指导和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6)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作出相应调整。
4.2先期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地震影响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1)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搜救、自救互救和医治抢救。
(2)对受灾群众、面临余震及其他次生灾害威胁的人员,立即组织撤离疏散、转移安置。
(3)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建筑物和相关设施,采取紧急抢险、防护、隔离或者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4)对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4.3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响应或者Ⅱ级响应 ,并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基层开展自救互救。
4.3.1震后30分钟内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报送《地震专报第1期》。?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灾初判结果,报送《地震专报第2期》(修正后的地震三要素),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照预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4)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了解震情、灾情,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灾区救治伤员。
4.3.2震后1小时内
(1)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视灾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2)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开展救援;了解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第1号公告,向公众发布震情、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安置受灾群众。
(5)向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
(6)视灾情协调驻汉部队参与救援;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协作计划;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救援力量支援。
4.3.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调查、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根据受灾情况,向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部署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工程抢险、次生灾害排查等工作;协调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3)收集地震监测信息,组织地震专家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完成并报送《地震专报第3期》,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
(4)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道路畅通。
(5)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抗震救灾相关情况。
4.3.4震后12小时内
(1)协调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相关医疗机构,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4.3.5震后24小时内
(1)协调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并进行排险。
(3)确保救灾物资供应保障。
(4)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抗震救灾等情况。
4.3.6震后48小时内
(1)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工作。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并进行心理疏导。
(4)做好重大疫情防控。
(5)对次生灾害隐患进一步排查,及时进行处置。
4.3.7震后72小时内
(1)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3)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4)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处置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初步完成地震烈度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确定地震影响范围、震中区地震烈度。
(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流行性疾病防控。
(7)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震情信息、抗震救灾等情况;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加强舆情监控。
4.3.8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重点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继续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流行性疾病防控。
(3)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加强舆情监控。
(4)组织清理地震灾害现场,工作重点由应急救援转向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
4.4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部署地震应急工作,视震情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1震后30分钟内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报送《地震专报第1期》。?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灾初判结果,报送《地震专报第2期》(修正后的地震三要素),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照预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4)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等,采取先期排险措施,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4.4.2震后1小时内
(1)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和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
(3)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视灾情协调驻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协作计划;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救援力量支援。
4.4.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调查、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根据受灾情况,向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部署启用避难场所、受灾群众安置、医疗救治、工程抢险、次生灾害排查等工作;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3)收集地震监测信息,组织地震专家开展震情趋势研判,完成《地震专报第3期》。
(4)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抗震救灾相关情况。
4.4.4震后12小时内
(1)协调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3)做好伤员临时救治及重伤员转运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开展心理疏导。
(4)做好救灾物资供应保障。
4.4.5震后24小时内
(1)初步完成地震烈度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确定地震影响范围、震中区地震烈度。
(2)建立后勤保障机制,确保救灾物资供应。
(3)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震情信息、抗震救灾等情况。
(6)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做好舆情监控。
4.4.6震后48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的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组织开展心理疏导。
(3)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4.4.7震后48时以后
(1)做好流行性疾病防控,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
(2)组织清理地震灾害现场,工作重点由应急救援转向灾后恢复。
4.5Ⅳ级响应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由受地震影响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部署本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给予支援。
(1)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包括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等)。
(2)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组织地震专家开展震情趋势研判,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将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收集、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
5应急终止与善后恢复
5.1应急终止
5.1.1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以内,必要时延长至30天。
5.1.2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灾区基础设施抢修、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基本完成,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宣布终止地震应急响应。
5.2震后恢复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震应急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受地震影响的区的党委、政府协助配合做好震后恢复工作。
5.2.1后期处置
(1)妥善安置灾民,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2)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抢险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开展震害评估,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情民情;建(构)筑物及工厂设施、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地震烈度影响范围等。震害评估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予以协助。评估结果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
5.2.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地震所涉及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在3天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总结,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市地震应急工作总结,一周内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
6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6.1有感地震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市、相关区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包括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等),立即开展震情研判,1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报告。
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对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进行检查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置结果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对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现场安抚工作,引导群众有序疏散。
组织新闻媒体发布震情消息,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消除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受地震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察看老旧房屋受损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收集汇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3天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6.2地震谣传
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指导下,由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市公安局迅速追查谣传来源,并依法处理,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7保障措施
7.1震情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全市地震观测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等工作,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研判;群测群防网络地震宏观异常甄别和落实;参加省地震局月、季度、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必要时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提出武汉及周边地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7.2队伍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处置能力。
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地铁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等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区应急管理(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救灾物资及装备的生产供应,同时做好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订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公众移动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武汉广播电视台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附则
8.1责任和奖励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本预案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地震应急职责,制订本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区应当参照本预案编制本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5月9日印发的《武汉市地震应急预案》(武政办〔2015〕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