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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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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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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2-25生效日期:2021-02-25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广东”不懈努力!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2月25日

排污许可管理服务咨询电话

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020-8757542087531383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020-83203165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0755-88125837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0756-2121405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0754-88789791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0757-832089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0751-87760568877811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0762-38828103893109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0753-2201198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0752-2167685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0660-3348879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0769-2339131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0760-89817176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0750-3502045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0662-3366509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0759-3383318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0668-2901330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0758-2781266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0763-3866692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0768-2806422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0663-8768741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0766-886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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