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0日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1月13日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以遏制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滑坡、采场运输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依法依规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三是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五是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六是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七是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二是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三是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四是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五是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六是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二是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三是相邻矿山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四是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五是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六是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七是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八是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九是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十是中等以上水文地质条件的矿山是否按规范编制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委托有防治水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二是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三是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四是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五是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六是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七是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八是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二是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三是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四是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五是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六是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七是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八是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九是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十是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六)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二是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三是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四是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五是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六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七是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八是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七)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三是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四是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五是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六是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七是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八是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九是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十是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十一是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八)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是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三是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四是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是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六是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七是是否采用适应的科技手段对排水井等排洪设施进行检查探伤。八是排水系统是否采取防冰害措施,排水井周边是否采取破冰、融冰等防冰推力破坏等措施。
(九)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十)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一是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是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四是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五是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六是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七是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八是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九是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十是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十一)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一是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二是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三是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四是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五是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六是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十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是是否逐项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开展自检自查。二是是否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建立档案;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落实了整改、验收、销号等闭环管理措施。三是是否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是否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1月20日至22日)。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力保障措施,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工作方案发送至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二)自检自查阶段(1月23日至31日)。企业要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关情况的通报》(黑应急办发〔2021〕5号)要求,制定自查自改表格,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专项行动,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按监管分级报送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对自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及时闭合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确定的程序组织整改,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部门检查阶段(1月23日至3月25日)。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对照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关情况的通报》(黑应急办发〔2021〕5号)有关要求,科学分工,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全覆盖“照单检查”。2月底前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基建矿山,特别是在生产、在建设矿山。省厅将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重点矿山进行全覆盖抽查。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上限处罚。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
(四)总结推进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各地要对企业自检自查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监督企业限期整改隐患问题,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促进“十四五”开局之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综合采取视频调度、现场督导、突击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发现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检自查。要在企业自检自改的基础上,先期开展在生产、在建设企业,以及采空区情况不明、水文地质条件不详、隐患问题突出等重点矿山,确保不发生事故。要加强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督检查,监督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要加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作业行为。
(三)规范执法,严厉整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予以上限处罚。要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厅将对各地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执法不严的市地进行通报,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四)加强联动,巩固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效能。各地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适时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盗采矿产资源或超层越界开采,民用爆炸物品违规运输、存放和爆破作业,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对涉及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五)认真总结,及时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总结研判,及时解决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跟踪督办企业整改隐患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对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有力推进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到位。请于每周四上报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重大隐患明细表,2月1日前要求企业将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3月31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基本情况统计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等以上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基本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工贸处。
联系人:麻雪严,联系电话:0451-87010330。
附件:
1.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3.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等以上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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