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