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建立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和依据。
本导则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下载。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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