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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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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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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09-26生效日期:2016-09-2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月4日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环评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请于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环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环评机构,我部将对其环评资质予以注销。鉴于2016年年底有效期届满的环评机构数量较多,请各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其中,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脱钩申请材料,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改制申请材料。

  附件:2016年底资质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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