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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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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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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2020]169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25生效日期:2021-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2月30日被《关于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决定》废止,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罚教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6、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检查发现后当场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建设项目未备案,检查发现后当场停止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3、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识,检查发现后3日内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4、未公开环境信息,检查发现后3日内完成整改的;
  5、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监控设备未能联网的;
  6、单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拟行政处罚金额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属初犯能及时改正的;
  7、近12个月首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
  (1)PH大于等于5小于6或大于9小于等于10;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的;
  (3)色度超标一倍以下的。
  8、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第十条 《东莞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裁量标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中间限度以下金额进行处罚;裁量标准所称的“从重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中间限度以上金额进行处罚;裁量标准所称的“减轻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降低档次进行处罚,依据情形可以降低多次档次,但减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值;裁量标准所称的“加重处罚”指的是按照裁量标准所确定的处罚档次提升档次进行处罚,依据情形可以提升多次档次,但加重处罚最高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高限值。
  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如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被修订或者废止的,则标准中相应内容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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