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1〕3号
说明:与当前建筑技术进步、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要求不符,应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上位文件依据,即《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已失效;引导资金来源(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已于2017年停止预算。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逐步进行规范。
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3号
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应按照2009年以后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