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7日
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发布三级和四级预警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二章 发布流程
第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
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
市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发布申请。预警信息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同时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且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八条 发布审批。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第九条 发布管理。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报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认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区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确保市、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联通,并与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危化品企业、建筑工地、危险房屋、旅游景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和网格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区—街(镇)—村(居)—网格—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老、幼、病、残和不熟悉本地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危险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广覆盖。
第十二条 市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区气象及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气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与运行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主动做好自有发布系统与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街(镇)、村(居)及网格员队伍等基层组织负责向村(居)民及时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市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或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市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信息。
第十六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和有效利用预警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应当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管理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要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市、区、街(镇)、村(居)、网格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相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