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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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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20〕42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0-07-23生效日期:2020-07-23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以下简称《我市贯彻落实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原根据《我市贯彻落实意见》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自2020年7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按上浮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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