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维护广西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称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其他部门。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估单位,是指受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单位。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评定编制单位的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五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分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六条 审批部门可以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开展环评文件考核评分、异议受理、结果录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集的信息包括考核评分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称国家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
考核评分结果通过广西环保审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进行采集。编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编制单位累计采集。
第八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技术评估过程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表》(以下简称编制质量考核表,见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开展考核评分,并在考核评分结果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分结果录入审批系统。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记分情形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记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国家信用平台上对信用管理对象予以失信记分,不在《考核评分表》中重复评分。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为考核评分完成的日期,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失效。
第九条 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技术审查会现场公布考核评分结果。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由受委托人在技术评审会现场签署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
编制单位应当在技术审查会前确定参会的受委托人,并向会议组织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条 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时,不召开技术审查会的,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出具评估结论前将涉及加分或者减分的考核评分结果告知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书并提交技术评估单位。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对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技术审查会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告知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技术评估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书面异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审批部门核实决定后确定最终考核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评分结果累计减分分值与国家信用平台当前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分值加和≥10分的编制单位,在后续一年内将被列入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复核抽查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
(一)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黑名单;
(二)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
(三)考核评分结果累计减分分值与国家信用平台当前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分值加和≥20分的。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
(一)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二)被列入自治区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第十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为“普通”。
(一)未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或者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但两年内考核评分结果有被减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
2.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但信用等级两年内曾为“严重失信”。
第十六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守信”。
(一)考核评分结果加分累计≥5分,且信用等级两年内不为“严重失信”;
(二)被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守信名单,且两年内考核评分结果未被减分。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同时符合不同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按照从劣等到优等的优先次序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初定的编制单位“守信”和“严重失信”名单,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及相应后果告知被定为“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定为“守信”或者“严重失信”编制单位,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编制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应当在公示期满前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或者说明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核定为“守信”或者“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予以发布。
核实过程需要开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
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查阅相关信用评价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第十三条第三项被定为“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其进行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为6个月,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计算。限期整改期间,各级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自限期整改之日起,编制单位此前的考核评分结果失效,从零开始计算。
编制单位在限期整改期内,因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再次被定为“严重失信”的,限期整改期限自评定等级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6个月。
在限期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的信用等级不变。
第二十三条 “守信”和“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中介超市”等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者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编制单位(以下称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以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登记的单位邮箱(以下简称单位邮箱)作为有效送达地址,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发送成功后,发送方有关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编制单位在国家信用平台登记的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
如前款规定的单位邮箱或者联系人不准确、未及时变更,导致本办法的各类事项文书未能实际送达编制单位或者未能通知编制单位的,由编制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应当提供的各类材料(含书面材料),编制单位应当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通过单位邮箱提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