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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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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2〕4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11-05生效日期:2012-11-05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现将《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2年11月5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本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实际,制订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养老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

  机构应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

  (一)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

  1、全面负责本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志愿消防员,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3、为本机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审查批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7、审查批准人员奖惩方案。

  (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1、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落实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4、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措施并上报。

  5、发现火情,应当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担任。

  1、制订、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年度计划、消防应急预案及消防整改、改造方案等;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组织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6、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定期开展各项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8、向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机构,上述职责由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四)志愿消防员职责

  机构应配备志愿消防员(队),人数一般不少于员工总数的30%。

  1、熟悉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了解志愿消防员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培训,掌握报警、灭火与引导疏散技能。

  3、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4、发生火灾时服从现场指挥,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5、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

  (五)全体员工职责

  1、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自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熟悉火灾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

  3、积极参加各类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做到“三懂”(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指导入住老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入住老人责任

  1、入住老人应当共同维护机构安全,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安全管理规定。

  2、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或志愿消防员。

  3、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了解安全知识、逃生路线,听从指挥自助互助疏散逃生。

  (七)其他

  1、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管理时,房屋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机构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在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功能调整)等机构建设工程时,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见附件一)

  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防火检查

  1、养老机构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他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部门防火安全检查;班组、岗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2、每日防火巡查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应包括: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每周防火安全检查可参照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及要求。

  4、每月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月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遇特定情况(国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气象预警等),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应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

  6、机构可聘请第三方组织明察暗访,提供检查报告及整改建议。

  (二)火灾隐患整改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9)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机构应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区县消防、民政主管部门报告。

  5、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三)宣教培训

  1、机构应建立一支宣教培训教员队伍,人员组成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志愿消防员和重点岗位工种技术人员。

  2、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3、宣教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志愿消防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包括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管理及操作人员等)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6、机构应当结合“119消防活动日”等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四)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机构的消防演练应分类进行,一般分为局部性演练、全面演练和志愿消防员(队)演练。

  3、机构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志愿消防员(队)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局部性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引导员应配备荧光背心、荧光指挥棒、救生哨等装备。

  (五)消防档案

  1、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见附件二)

  2、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机构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3、机构应确定消防档案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六)奖惩评估

  1、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考核内容,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考评制度,持续改进,并明确责任部门。

  2、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四、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筑

  养老机构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

  (二)电气

  1、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等。

  2、机构应加强电源管理,每年对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禁止过负荷运行。

  3、入住老年人应当遵守机构安全管理规定,自带电器须经机构同意,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如:热得快)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应使用检验合格并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产品,了解产品性能及可能出现的危险,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4、严禁私拉乱接电灯、电线,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负责。

  (三)燃气

  1、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机构应选用检验合格的燃气产品,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燃气管道、器具安装、调试由相关专业资质人员负责,机构不得私自安装、改装、拆移、遮挡或封闭燃气表、灶、管道、器具。不得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等其他燃气器具。燃气器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

  4、机构应每年对燃气设备、管道等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5、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擅自拆装、改装、装接使用液化石油气。

  6、液化石油气存放应当设独立的存贮室、隔离墙,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存贮室内及周边堆放杂物及易燃品。

  (四)明火

  1、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室内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焚烧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机构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机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机构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烧尽的物品。

  4、入住老人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生火取暖。使用打火机、火柴、蚊香等火源应遵守机构管理规定。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1、易燃易爆危险品、氧气瓶和有毒物品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单独放置有安全措施的地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杂堆放,严禁携带烟火入内,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六)安全疏散设施

  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2、应在不同区域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当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遮挡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4、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当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当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救援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建筑消防设施、器材

  1、消防设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器材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规定配置、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各楼面的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维护。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消防安全标志

  1、消防安全标志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3、消防标志、标识应便于老人识别,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九)重点部位

  1、锅炉房

  (1)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锅炉每年检修一次,应保持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可燃物。

  2、氧气瓶存放室

  (1)机构应设有氧气瓶存放室,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灭火器、砂桶等消防器材。

  (2)氧气瓶存放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室内外严禁使用明火。

  (3)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贮藏、使用、搬运氧气瓶,严禁撞击、随意拖拉,以免发生爆炸。

  3、变配电室

  (1)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摆放杂物、可燃物。

  (2)每月检修变压器、配电盘等变配电设备,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水泵房

  (1)泵房、水箱、泵房内机电设备的操作均由专人负责,熟悉设备运转情况,对泵房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故障和隐患并做好记录。

  (2)消防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满额定扬程的启动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和测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保证泵房通风、照明以及应急灯的正常使用。

  5、厨房

  (1)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住房或公共区域。

  (2)厨房内相关燃气、电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泄漏。

  (3)使用各种炉具(燃气、酒精、炭火等)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炉灶等厨房设备进行检修清洁,预防因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4)在油炸、烘烤食品时,应防止食油溢出或温度过高引起火灾。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关闭厨房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离开。

  (5)厨房除配置常用灭火器外,还应当配备石棉毯,以备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6、消防控制室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机构,应设有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值守,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和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3)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有关规定。

  附件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机构应建立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制度。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率、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3、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查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人员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防雷防静电措施、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7、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危险品入库、储存、领用等环节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演练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评价和完善等要点。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附件二:

  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内容可参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机构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5)消防设施、器材的合格证明材料。

  (6)志愿消防人员及消防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11)消防设施、燃气和电器(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设施的定期检查记录、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12)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1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1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15)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

  (16)火灾情况记录。

  (1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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