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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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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20〕86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0-03-24生效日期:2020-03-24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我市工伤保险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落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围绕提高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系,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市本级(含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纳入市区统筹管理。在市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已基本实现统一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加快实现“六统一”。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市区费率政策。2020年5月1日起整体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整体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2020年5月1日起,整体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今后根据省级统筹要求和国家降费率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

  (二)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基金账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取消我市原有的市级统筹储备金和调剂金制度,原储备金和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各地基金累计结余由市级统一管理,暂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属地存放。各地于每年6月20日前按省规定足额上解省级储备金。2020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10%计提上解,作为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弥补基金累计结余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当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不足市区备付期3个月时,由各地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占比上划,充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基金。

  (三)增强基金共济功能。各地基金出现当期缺口时,先按序由当地当期结余、累计结余支付。基金备付期未达到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要求的地区,在累计结余用完后,因市区整体同步执行降费政策造成的缺口,由市区统筹基金予以弥补。仍存在缺口的,可申请市区统筹基金补助,当地政府按市区统筹基金补助额的20%通过财力结算上解市级财政。

  (四)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进一步规范编制流程,完善编制方法,强化绩效考评,不断提高预决算水平。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需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编报,加强预决算审核,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省统收统支办法出台前,市财政部门合并编报市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

  (五)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区统筹基金单独核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地要严格规范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基金收支标准和范围。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按序时进度做好我市信息系统各项建设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时实现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推动业务政策、业务流程、服务规范、技术标准一体化,进一步提升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加强工伤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市区统筹工作有关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市区统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区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实施工作经验,确保市区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的责任落实,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规范支出。结合省级统筹有关考核目标和任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目标考核,确保工伤保险体系平稳健康运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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