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组建自救响应快速、互救精准协调的应急救援队伍,打造乐于公益服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志愿队伍,以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穗安办〔2015〕1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指辖区内具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建并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签约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社会团体组建并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目标是:
(一)快速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二)有效救援,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协助抢险,为专业救援力量在人员、技术、装备、器材、物资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四)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资源的力量,实现“无急可应、有急能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创安全”。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遵循“政府牵头、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统一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社会团体负责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选取条件根据队伍属性分为三种类型,如有参与国家、省、市相关救援工作经验、获得荣誉的择优选择: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结合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选择事故发生情况较多、影响较广的行业领域,选择设备配备齐备、队员业务水平较高、综合距离较近的队伍。
(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有与自然灾害救援工作相关的高科技救援设备。
(三)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具备一定救援工作经验丰富,应急救援人才储备较多。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程序为:
(一)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情况选择具有一定资质、救援力量的企业、社会团体进行走访、调研,初步整理拟组建队伍名单;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经集体审议,决定队伍组建名单;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该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应急救援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证照齐全;
(二)具备有一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装备、器材、物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检验合格。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当确定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应急救援的工作经历,抢险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应急救援理论和实操培训,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救援任务和相关技术要求,科学配置人员,每支队伍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签约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自觉参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强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五)根据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调派,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该加强日常管理:
(一)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值班值守、应急处置、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管理、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训练和演练、事故救援评估、隐患排查情况等各种档案资料,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内部管理水平;
(二)及时调整、补充队员,并保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该加强日常管理:
(一)应当制定日常管理、培训学习、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志愿者队伍档案资料,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内部管理水平;
(二)及时调整、补充队员,并保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力量;
(三)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集结准时、迅速、齐装满员。
第四章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和补充相关装备。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随时投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主要应急救援设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给予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和帮助,并免费为其提供区内训练场地用于日常训练和演习。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应急救援队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新组建的应急救援单位一次性15万元筹建费,用于购买应急装备、器材配材等与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的装备器材。另每年拨付应急救援单位工作经费8万元,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经费,包括教育培训、演练、器材维护保养以及抢险队员意外保险费用(签约应急救援单位必须为每名队员投保,保额在150万元以上)、装备器材的补充等。不得列支与应急队伍建设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与区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社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给予应急救援队10万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经费,包括日常的教育培训、演练、器材维护保养以及队员意外保险费用(签约应急救援单位必须为每名队员投保,保额在150万元以上)等。不得列支与应急队伍建设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筹建费以及工作经费纳入区应急管理部门预算中,采取直接拨付给应急救援单位的方式,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向拨付单位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应急救援单位的筹建费和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单位应当对筹建费及工作经费进行独立核算,并且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在下一年度的2月份,向区应急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资金独立核算的账册复印件、记账凭证(含支出发票、合同等支出材料)复印件。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上一年度筹建费和工作经费结余款超过工作经费标准的50%(含本数),则停拨当年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政府部门调派在应急救援单位外开展应急救援,在救援过程中设备物资的损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事故灾害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预案;
(三)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自救、互救知识;
(五)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应急救援案例。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每月组织训练、每季度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训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年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修订预案和完善应急措施。
第七章 应急值守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服从现场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
第八章 奖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因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应急救援单位未做好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保障,未按要求进行训练演练,导致应急救援行动延迟、应急处置失当或事态扩大的;或不服从调动,不配合应急救援行动,贻误抢险救援时机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应急救援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应急救援单位拒不改正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穗埔安监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