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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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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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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20〕5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13生效日期:2020-02-13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3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主动靠前服务,深入摸查实际情况,了解掌握企业需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需求和实际困难,“一把手”要亲自抓,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零跑动”。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通过EMS免费寄送。畅通“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政务服务”APP等便捷渠道,引导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见面审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其中,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四、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加强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确保辐射安全。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五、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服务,加急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六、创新技术评估工作方式。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对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等进行现场踏勘和集中召开评审会,采取视频录像、现场照片、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并确保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

  七、调整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入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延迟举行2020年第一次碳配额拍卖活动,待疫情结束后另行安排。

  八、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九、帮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复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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