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当前正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我区已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节后及疫情解除后企业将集中复产复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赢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安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关键要害的安全监管力度,创造性地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严防添忙添乱,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强化持续运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控措施。在疫情解除前,要对持续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岗带班,每日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治、疫情防控等情况。二是严格实施危险性作业管控,确需实行的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性特殊作业,必须提级审批,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现场确认安全条件。三是避免组织召开人员密集会议、集中安全培训等,确需召开会议或培训要加强个人防护措施,尽量通过网络平台、办公平台、微视频、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最大幅度减少人员聚集。四是严格控制现场企业员工人数,严格落实个体防护要求和员工进入企业查验体温等措施,做好防疫宣传工作,稳定一线生产员工的情绪和信心,异常情况立即上报,确保安全稳定有序运行。
三、全力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严密防控重大生产安全风险,紧盯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方式,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远程监管、群防群治、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管执法。疫情防控物资方面,要加强对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摸底和安全监管服务。消防安全方面,对集中收治定点医院、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等加强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加强对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设备安全检查,指导配齐各类消防设备设施,规范设置警示提示标识,畅通消防通道。交通运输方面,要加强节后返程高峰交通运输安全治理,做好入城体温检测、车辆检查的交通引导,确保人员返程安全。城镇燃气、供水、电力、寄递、物流、通信、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安全监管,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统筹疫情防控,抓好复产复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假期延长、员工到岗到位延后等新情况新问题,提前谋划部署,做到安全有序复产复工。一是各类企业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复产复工前要按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组织管理,备好备足各类洗消防控用品,加强疫情预警与应急处置,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二是要周密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科学确定复产复工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准确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深入管控治理风险隐患,加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突出高风险作业管控,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强化外包管理,杜绝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单位和人员进入企业作业。三是计划复产复工的企业经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后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监管企业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情况,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停产停工、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及人员健康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严禁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带病”强行复产复工,对停产停工企业逐一现场核查,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严防漏管失查。
五、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应急值守,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第一时间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要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让相关人员知晓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熟悉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要求,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