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传〔2019〕62号)和2020年1月10日召开的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岁末年初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期、高发期,是高度的政治敏感期、特殊期,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低温、风雪、冰冻、雾霾等自然灾害相对集中,加之受复杂宏观经济形势和各地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等因素影响,当前安全生产面临较大挑战。2019年第1季度,承德、张家口先后发生非煤矿山事故4起、死亡4人,占全年事故总量的67%,再次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各地、各企业和有关单位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研判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事故规律及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严密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着力防范和化解岁末年初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力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一)督促企业做好岁末年初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有关规定,督促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等有关要求,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工人,层层压实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组织制定严密的岁末年初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全员自查自纠,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等组织建设和生产,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严防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车辆伤害、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对2020年第1季度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一律实施顶格处罚,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1年内列为省市县监管监察重点对象,绝不姑息迁就。
(二)开展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行动。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案,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岁末年初特别是春节、“两会”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停产停工、停止供应火工品、停电等强制措施,并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确保岁末年初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省厅将对各市岁末年初监督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过抽查有关企业和县(市、区),倒查并督促落实各市安全监管责任。
(三)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工作。
1.规范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工作程序。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原则,督促岁末年初需要停工停建的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5个工作日前,向有关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工停建原因、期限以及停工停建期间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停工停建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函告县级公安、电力部门和乡镇安监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停工停建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级公安、电力部门和乡镇安监站。公安部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函告后,要按规定停供收缴停工停建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停产停建矿山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停产停建期间不发生事故。
2.加强对岁末年初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监管执法计划,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停产停工期间,采矿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到期失效的,要督促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直接延期或简化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停建期间发现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处理。
3.认真做好岁末年初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还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经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原则,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监督核查。核查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出具现场监督核查合格的书面意见,及时函告公安、电力部门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供电;核查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因检维修作业连续停工停建不超过10天,或者连续停产停建超过60天,或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等其他情况,按照省厅“冀应急非煤〔2019〕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尾矿库解冻期安全生产工作。
1.进一步落实解冻期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尾矿库企业要在3月15日前完成尾矿库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应急处理到位;三是一旦发现危库、险库工况时,要立即停产进行抢险、消除险情,并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四是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信息畅通,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下游群众转移,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进一步加强解冻期尾矿库安全监管。一是尾矿库化冻期间,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全省非煤矿山集中整治活动,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二是要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发现尾矿库存在危库、险库工况或者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消除险情,并依法予以顶格处罚。三是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尾矿库,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1.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确保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对本单位应急值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配齐配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使用;要强化预警监测、专人值守及巡查工作,及时将岁末年初领导带班、值班有关安排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矿山醒目位置公示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如实上报。
2.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履职尽责确保应急值守到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落实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细化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春节、“两会”期间领导干部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应急值守和外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按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请督促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部门和有关企业,在省厅网站公文公告栏目自行下载此文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4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上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中。
附件:岁末年初对非煤矿山企业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