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各银保监分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卫〔2019〕64号),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社会风险,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5号)等有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银保监局决定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
(一)重点行业领域。重点职业病危害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机械(金属制品加工)、轻工(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制造、石材加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制鞋、金属冶炼、非煤矿山等。
(二)重点用人单位。一是国家、省有关部门督查检查或调研督导工作发现职业健康重大问题隐患的用人单位。二是年度新发职业病累计达3例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重点场所。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达10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甲级、乙级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重点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授权、委托的各级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下同)在监督检查、督促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停产的要依法停产,并纳入“名单”管理。对在监督检查、调研督导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倒查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检查相关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依法惩处,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各级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要重点收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六)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九)职业健康(含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定期收集汇总有关名单并按照附表的格式要求书面报送同级银保监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全省名单后共享给广东银保监局。
(二)报送频率和时间。每半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报送时间为7月5日前报送上半年有关名单;次年度1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下半年有关名单。省卫生健康委分别于每年7月12日前、1月15日前将上半年、上年度下半年名单共享给广东银保监局。
(三)移除名单流程。纳入名单的用人单位或技术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后,由该用人单位或技术机构向原信息采集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卫生健康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在报送统计周期内有关名单时一并报送。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名单管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调研督导、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并与同级银保监分局做好信息共享。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各地市卫生健康局(委)提供的有关名单转发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广州地区相关工作由广东银保监局直接负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尤其是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职业病危害及相关风险;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请各地级以上卫生健康局(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区(市)卫生健康局以及各相关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指导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020-83849710。
广东银保监局联系人:张永霞,联系电话:020-83347787。
附件:1.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docx
2.移出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登记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银保监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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