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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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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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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建质安字〔2019〕1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7-03生效日期:2019-08-03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尘和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被认定“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
  (六)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观摩任务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纳入培育,不受计划限制。
  市主管部门根据省培育计划组织确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纳入,对标实施。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要深入培育对象动态实施培育指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育对象进行全面对标检查,严格标准、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报告。
  (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影像资料。
  (五)市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选派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底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接受申报。对于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奖励政策,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2.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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