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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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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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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府办规〔2019〕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7-08生效日期:2019-07-15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3〕1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负有相关种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
  “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预警覆盖范围、预警受众对象、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响应规则。

  第六条(预警发布中心)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管理,其中市应急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维护。
  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市预警发布中心与区预警发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警管理部门)
  市应急、防汛、水务、气象、海洋、民防、地震、农业农村、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本部门已有发布系统,要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衔接,实现统一、集约发布。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八条(预警信息制作及要求)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需要时,可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九条(预警信息审批)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预警管理部门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核。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通过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需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备。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通过设在本部门的预警发布终端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对文字内容进行核对,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向防御重点单位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要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按照商定形成的发布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预警响应)
  相关区和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
  相关区和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以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第十二条(发布监控)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全程留痕、预警回执和环节计时,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向预警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发布渠道)
  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
  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绿化市容局等公共发布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协调将高架情报板、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楼宇及商圈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资源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让社会公众获取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工作指导,协调建立健全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保障机制。
  市气象局要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改造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市预警发布中心要加强对区级预警发布系统建设的指导。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发生。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需要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对社会发布的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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