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9〕25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9-05-15生效日期:2019-05-15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精神,决定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在于源头管控。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是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当前,矿山、冶金和化工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多发高发,其职业健康状况能否得到明显好转,直接关系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集中精力认真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标《规划》各项重点任务和指标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噪声聋、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这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7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摸清矿山、冶金和化工3个行业领域(以下简称3个行业)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包括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2)。要制订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和治理要求,并将其传达到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请将治理工作方案连同附件1和附件2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及电话:苏文进,020-83849710;电子邮箱:gdzyjk@126.com)。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倒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技术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8—9月)。我委将结合《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3个行业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3个行业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0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7)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组织辖区相关监管和执法人员、技术专家以及3个行业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学习贯彻省卫生健康委等省八部门即将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弄通、弄懂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尘毒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二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将专项治理与本地区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并根据本地区工业企业实际,针对噪声聋、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振动损伤等拓展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治理,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执法监察和工作考核,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三要加强摸底排查工作,强化与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辖区3个行业企业数量、分布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逐一梳理和核查,掌握职业健康基本情况,建立监管档案。没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地区,可自定其他行业领域参照本通知开展治理工作。四要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工作。省职业病防治院及各地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省卫生监督所及各地承担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的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专项治理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五要强化技术服务。要督促协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做好3个行业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及时分析职业病危害规律、特点和趋势,努力做到“一企一策、一隐患一措施”,落实“闭环管理”等各项措施。

  (三)突出源头控制。要加强对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做好源头防范,坚决防止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投入运营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尘毒危害。同时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强化档案制度、培训教育、检测评价、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凝聚各方参与治理的力量,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的用人单位,要开展典型示范、经验总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于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监督执法,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职业健康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1.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

  2.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docx

  3.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docx

  4.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docx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docx

  6.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7.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修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