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5日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规范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促进项目库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的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渠道申报中央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其他投资来源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可参照执行。
土壤污染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辖区内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加强统筹规划,规范项目管理,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有关文件制定、省级专家库建立、省级项目库建设,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省级入库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效果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本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具体流程可由各地自行确定),组织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现场核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变更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管等工作。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工,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监督项目实施,开展环境监理,组织项目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等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配合项目督查等相关工作。对本辖区内已列入各类规划、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须组织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入库。
第七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环境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环境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第八条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专家库由国家、省及设区市(省直管县)有关专家组成,包括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专家。入库专家可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实施方案审查,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工作。原则上每次参与上述土壤项目相关工作的专家应主要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比例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50%。农用地类项目应至少有1名以上农业农村、林业方面专家参与。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从专业、科学的角度给出书面意见,并对出具的核查、审查和咨询意见负责。
省级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的参与度与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项目库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建设。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我省项目库分省和设区市(省直管县)两级框架进行建设,省级项目库由省本级项目和设区市(省直管县)上报项目组成。未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获得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二)分类管理。对入库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省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有助于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并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报批文件已经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B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省相关规划计划实施,但尚未达到A类项目深度的项目;C类项目指有建设任务需求,但建设方案不完善、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要求,根据地块风险程度,筛选、统筹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突出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域与人体健康、饮用水源和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土壤环境问题,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
(四)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基础择优遴选,合理排序,分批分期建设。项目库中项目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形成“建成一批、补充一批、退出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激励约束。将项目库建设成效(综合A类项目的个数与总投资额、地块的面积与数量、项目实施成效等因素)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思路,入库项目类型主要有: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类项目。指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江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需政府承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相关监测评估等工作的项目。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项目。指经详细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存在土壤污染和环境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可以安全利用的污染地块,通过采取隔离和阻断污染物、划定管控区域、调整种植结构或方式、调控土地利用方式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开展环境监测等措施,降低农产品和水源安全的风险,防止直接开发引起污染扩散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等工程类和管理类项目。
优先支持风险管控类项目,要将风险管控思路贯穿到整个项目库建设工作中。
(三)土壤修复类项目。指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后,结合土地用途,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或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修复的工程类项目;对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修复的工程类项目;对问题突出区域内污染土地修复的工程类项目;优先支持《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土壤修复类项目。
(四)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项目。指上述项目类型以外,根据辖区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重金属污染严重且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矿区及河流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土壤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并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项目。特别关注进贤县、章贡区-赣县区、崇义县、南康区、大余县、上饶县、弋阳县等7个重点区域和乐安河流域与赣江、章江重点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指有利于提升辖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教、科技等土壤基础监管能力的项目。
(六)其他类项目。指其他有利于我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约束性指标和重点任务(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指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土壤环境监管职责、有效改善当地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程序: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建设工作要求,协调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资料审查,视情开展现场核查,确定拟入库项目,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和期限。
(二)拟入库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大纲(试行)》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并向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含专家意见),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项目成熟度择优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
(四)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本级申请入库项目和设区市(省直管县)申报的申请入库项目组织评审,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项目库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一)项目入库申请书
1.项目入库申请书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入库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污染特征等基础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现有工作基础,治理目标,技术选择,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入库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属地土壤污染状况、现有属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招标、实施、监理、评估、后期管理的重要依据。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大纲(试行)》(赣环土字〔2018〕30号)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提出具体的调查和评估范围、目的、内容、工作进展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土壤修复类、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中所列45项污染物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表1所列8项污染物为初步调查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结论,提出防治目标和范围;治理技术比选,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治理技术、建设与实施运行内容、工程量以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应急预案;按照工程量逐项列明项目概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分析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政策、技术、资金、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的风险,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4.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入库申请书主要结论、现有能力基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设备选型比对、技术人员的配备计划、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项目效益。
(三)其他
1.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备案等项目认可文件(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批复或其他认可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能证明工程项目成熟度的支撑材料;
2.项目责任主体、土地利用规划(风险管控类除外)以及项目纳入相关规划的证明材料;
3.项目的地方及社会已投入资金证明文件(如财务记账凭证、国库支付凭证、预算下达文件、银行存款账目、已签署的合同、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已经投入的资金须用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优先申报入库项目,如未进行申报,省级和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一次性达不到A类的,由省级和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能够最终以A类项目入库。
第十四条从本规程下发之日起,凡已纳入省级项目库的A类项目,均列为下一年度省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任务清单,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完成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环境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实效、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其中,工程类项目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效果评估到后期管理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因承担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投资总额(变化超过10%)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的,需编制变更方案报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所需的追加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变更多余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公示制度。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财政性资金安排结果、项目效果评估、绩效评价、审计等情况应依法在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土壤项目库建设实行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项目公开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报送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表。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季通报和年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严重滞后的按月调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对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严格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实施定期调度、督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从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后期管理工作,每年对项目的后续维护及运营开展后督查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土壤修复类、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类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将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效果评估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包括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财务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三)档案管理情况。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资金文件、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工程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监理总结、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实施过程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应在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效果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自预算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的项目,停止项目实施,涉及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提出调整意见,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亟需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根据调整意见按程序办理资金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将项目情况告知省财政厅,并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将作为相关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开展进展快、效益好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予以通报表扬;严重滞后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规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督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下年度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该市下年度项目指标。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实施方案工期要求推进进度,无不可抗拒原因,原则上延期六个月(含)以上未效果评估的,进行专函警示或约谈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延期一年以上未效果评估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效果评估未通过评审的,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无不可抗拒原因,原则上整改期满三个月(含)内仍未通过的,约谈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整改期满六个月(含)内仍未通过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列入江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专家在各类评审过程中,如有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为规避廉政风险,不允许第三方单位无偿参与项目入库申请书、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职人员应熟知《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洁建设各项规定,在项目申报、分配、实施、监管、评审过程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