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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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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90号

颁布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8-10-26生效日期:2018-10-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长治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长治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8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74号)等文件要求,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底评估。各县区要在前期对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监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企业安全距离现状,环保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现状),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二)科学确定搬迁改造方式。各县区要科学客观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对当地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三)合理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区要依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搬迁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区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企业搬迁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处置、搬迁的,要避开各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止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应上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调查报告,并按照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工作,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六)妥善化解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扎实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通过制定落实扶持政策,积极帮助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八)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组成的长治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履行牵头责任,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加快搬迁改造工作进度。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市政府对手续完善、积极进行搬迁改造企业的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积极支持,安全、环保、工业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向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对搬迁改造项目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承接化工园区因规模问题有难以承接搬迁改造项目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园区规模。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划拨用地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工业用地由当地政府收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负责搬迁改造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进一步对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摸排,完善搬迁企业名单,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与企业签订搬迁改造承诺书,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抄送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同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从2018年10月起,每季度末15日前,将搬迁改造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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