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41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提升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中环境监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2、实际检测因子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3、实际承接有效检测工作量应达到场地检测工作总量(即所有样品检测因子个数的总和)的75%以上。
二、从事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活动的环境监测机构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质量监督。在广州市设有获CMA资质实验室的环境监测机构,须接受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情况监督检查。未在广州市设有获CMA资质实验室的环境监测机构,场地责任单位申请备案时,须提交其CMA资质实验室所在地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监测质量监督意见。
(联系人:高喆,联系电话:8320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