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从以下处理方式中任选一种:一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工作;二是直接将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上述方式处理后,相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做好风险抵押金与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
三、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请有关单位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抓紧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三部门名义形成专题报告,并附统计表(附后)和出台的办法,于8月3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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