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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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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7-06生效日期:2018-07-06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综合评定标准。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承担直接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工作,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及各类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本辖区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工作,并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配合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工作,协助摸清企业底数,督促企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据实填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表》;
  (二)各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照企业安全监管台账及档案情况,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核实企业填报信息;
  (三)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四)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直接监管企业进行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后,汇总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评定结果,统一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将综合评定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风险等级简称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固有危险性、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工作,并按照企业风险等级绘制本辖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基础分值100分,基础分值均为扣分项,基础分值之外设置10分的加分项。综合评定分值90分及以上的为“蓝色”,70分至90分(不含)的为“黄色”,50分至70分(不含)的为“橙色”,50分(不含)以下的为“红色”。

  第十条 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各项评分指导标准:
  (一)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项30分。对未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企业扣分;对已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的,按照企业较大危险因素数量累计扣分;对存在中毒、爆炸等较大危险因素的企业加重扣分。
  (二)隐患排查治理项20分。对未建立切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扣分;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或未实现“四个清单”闭环管理的企业扣分;对未登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自查自改隐患信息的企业扣分。
  (三)企业安全管理项50分。对未依法依规履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企业扣分;对未建立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扣分;对未依法依规开展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扣分;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以及检维修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但未建立审批制度,或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企业扣分;未依法依规对重点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查、检测、检修、维护保养的企业扣分;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配备应急装备、未按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企业扣分;对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扣分。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项10分(加分项)。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企业,按照标准化等级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固有危险性和发生事故情况,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红色”。
  (一)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
  (三)涉及金属冶炼、工业煤气(含使用煤气发生炉、重烧窑等设备设施)且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企业;
  (四)涉爆粉尘且粉尘场所作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企业;
  (五)涉及煤气、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影响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且现场作业和监护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企业;
  (六)上年度发生过一般事故(导致1至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七)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导致3人及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实际,认为应纳入“红色”管理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评定,并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核实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随时调整企业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其风险等级:
  (一)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风险等级应立即提至“红色”,待企业隐患整改合格后再予调整;
  (二)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企业(无论事故何时发生),风险等级立即提至“红色”,直至下次综合评定再予调整;
  (三)对通过风险管控有效降低了固有危险引发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且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致人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调整其风险等级,但“红色”最低只能调整为“橙色”。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的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监督检查计划。对“红色”企业一律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橙色”企业开展“双随机”重点事项抽查;对“黄色”企业加强工作指导,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蓝色”企业降低检查频次,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企业应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参照本办法风险等级标准,明确生产经营场所“红、橙、黄、蓝”四色风险区域分布,建立落实风险管控制度、措施和责任制,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知本企业、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能够排查岗位事故隐患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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