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目前,我省电梯保有量超过20万台,并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电梯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按照《意见》的工作部署,结合《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到2020年全省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全国低位水平。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省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标准配备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二、加强综合治理,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和完善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政策,建立老旧电梯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机制;要将“三无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有效解决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经费和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筹措难的问题;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质监、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对电梯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以及制造单位、维保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质量提升
各地要按照《意见》部署要求,认真抓好相关任务分工落实,组织制定落实《意见》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明确目标、完成时限等;要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质量提升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决策部署,通过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以法规标准为引领,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科技攻关等手段,有效调动企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的主动性、自觉性,推动电梯制造质量、安装质量、维保质量、运行水平等全面提升。同时,积极创新管理模式,推进按需维保,探索“物联网+维保”新模式,引入“保险+服务”,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构建相关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促进全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