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