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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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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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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委〔2016〕1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6-11-22生效日期:2016-11-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整改令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督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或者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尽快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针对某一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状况,责成该市、县(市、区)政府或者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部署贯彻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
  (四)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该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长期存在较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五)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六)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条 安全生产整改令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委办作出,经省安委办负责人签发后下达。
  (一)向各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令,同时抄送其同级党委或者省有关部门。
  (二)向各县(市、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令,在抄送其同级党委的同时,抄送其上一级党委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
  (三)向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令,同时抄送相关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安全生产整改令所抄送的党委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对需整改相关安全隐患、问题等事项的市、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予以支持、督促、调度,省安委办负责对安全生产整改令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接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应当由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尽快组织实施。
  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本部门管理人员及市级相应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尽快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整改令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向作出该整改令的省安委办书面反馈整改令落实情况。

  第五条 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或者相关事项,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或者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在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该整改令的省安委办书面说明。
  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未按照安全生产整改令要求进行整改的,省政府授权省安委办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整改令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相关意见和资料由省安委办提供。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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