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废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6年9月26日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