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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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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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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8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6-09-26生效日期:2016-1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废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
  2016年9月26日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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