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17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省环境保护厅对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调整《目录》并公布实施。
二、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中,核与辐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及煤矿采选、钢铁加工、电镀、化工、农药、造纸、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三、《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项目所在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0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水利: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
二、能源
电站:火电(含热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除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外的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单站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水力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油气:石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项目;
煤炭: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三、原材料
采选:金矿、砷矿,有色金属(含单独尾矿库,年产10万吨以下的独立采矿除外),铁矿(露天开采和年产1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开采),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项目;
冶炼:有色金属(含再生)、合金制造,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钢铁(含球团、烧结)、铁合金,工业硅,锰、铬冶炼项目;
石化:原油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新建乙烯项目、改扩建新增产能超过20万吨的乙烯项目,新建烯烃、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化工: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年产50万吨级以上钾肥,焦化、电石、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建材:平板玻璃、水泥制造项目。
四、机械电子
汽车、摩托车整车,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航空航天器,船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五、轻工
糖业烟酒:原糖生产,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有发酵工艺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
其他:制革,制浆造纸,变性燃料乙醇,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项目。
六、交通运输
道路:铁路(含大型铁路枢纽);高速公路,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机场:新建一类通用机场,改扩建运输机场;
航运:1000吨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
七、社会事业
城建:轨道交通,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旅游:缆车、索道,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
娱乐: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
信息产业: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八、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机场导航台站;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除外);
伴生放射性矿:采选、冶炼加工以及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和再利用项目。
九、其他
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