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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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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监〔2015〕9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5-08-28生效日期:2015-08-28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见附件)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大推进力度

  2014年,全省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共发生事故59起,死亡59人,同比分别下降10.6%和21.3%,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我省工贸企业规模多数偏小,技术装备较为落后,安全基础薄弱,管理水平低,“三违”现象仍时有发生;加之新常态下行业不景气,安全投入不足,管理松懈,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风险较大,液氨泄漏、粉尘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各级安全监管和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刻理解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理清工作思路,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主要抓手,自觉增强推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大力推进创建,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抓好创建

  各地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有关人员真正了解标准化的内涵和作用,掌握建设方法;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责任意识,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指导推动工贸企业通过3至5年时间全面完成创建,使企业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在2015年底前分行业选择1-2家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以点带面,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典型企业名单和创建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规范创建程序,严把建设质量

  安全标准化工作要遵循“企业自主创建,机构参与帮扶,政府指导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和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创建过程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创建。企业应当按照“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方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考评标准(目录见附件),通过员工培训、风险识别和控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作业现场管理、自评和年度考评等工作,不断完善,持续改进提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自评考核,严格告知公告管理

  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告知公告”管理。企业建立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后,要认真组织进行自评考核,形成自评报告,将有关创建过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自评达标等级,分别向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报告。三级向市(州)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报告,抄送企业所在县级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二级向省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报告,抄送企业所在市(州)和县级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一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确需公告的企业,由企业自愿向省安全监管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聘请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报告并告知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考评过程中,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对考评达标合格的,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门户网站上给予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自愿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公告的企业,请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公告程序和管理办法。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标准化考评和企业自评工作机制,严把评审质量,杜绝“为取证而取证”、“为达标而达标”造成的现场管理与制度建设“两层皮”的现象。对自愿申请评审公告的企业,严禁评审走过场、咨询与评审“捆绑”收费等违规行为。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和经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等7厅局《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3〕52号)的精神,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荣誉、信用等激励约束手段,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政策的落实,并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挂钩。用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创建。

  要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并将企业自主创建、年度自评、考评公告等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尺度。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衡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尺之一,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对公告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回头看”;对公告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原则上每一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回头看”;对未实质性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应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指导和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执法检查,对其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按规定上限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主动创建,全面提升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

  2.《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4.《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饮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6.《调味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7.《酒类(葡萄酒、露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8.《服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9.《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0.《制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2.《白酒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3.《啤酒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4.《乳制品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5.《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6.《日用硅酸盐制品(日用玻璃、日用陶瓷、日用搪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7.《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8.《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9.《石膏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0.《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1.《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2.《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3.《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2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2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27.《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28.《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29.《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3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31.《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2.《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以上文件及标准均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如有问题请联系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 徐永忠1898007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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