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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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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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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5〕6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5-01-07生效日期:2015-0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太原市单位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社会灭火救援的积极性,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设立,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跨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原则,最大限度照顾受灾单位、个人及专职消防队利益。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五条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补偿范围包括:燃料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其他应予补偿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C=C1+C2+C3+C4    
  C:实施补偿费用。    
  C1:燃料费=燃料价格(元/升,以参加救援当日燃料市场价格确定)×发动机单位时间耗油量(升/小时)×发动机工作时间(小时)。  
  C2:消防器材、个人装备损耗费用。以每台消防车出一个车次所耗费用平均350元计算;没有消防车辆的专职消防队以实际损耗消防器材和个人装备购置价格乘以损耗数量计算。  

  C3:灭火剂、物资消耗费用。各种灭火剂、物资按照实际消耗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费用。    

  C4:其他。包括灭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等费用。

第三章 申请补偿程序

  第六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后5日内填写《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报告表》,经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补偿费用。参加跨辖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人,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灭火救援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由灭火救援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准发放补偿费用。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报告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签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意见表》。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报告表》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补偿意见表》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发。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多元化经费保障体系,财政部门将企事业单位灭火救援补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资金可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灭火救援补偿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和范围,励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直接受警灭火,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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