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革企业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的请示》(海环发〔201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3年3月,我省发布的《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8mg/L。同时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规定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70mg/L和4mg/L。按照从严原则,我省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4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