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有效期3年。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10月25日以粤水安监〔2014〕34号发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绩效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上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水利部评审。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水利部评审。
第十二条 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分为单位自评、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审核审定、公示公告、颁证授牌等环节。
第二章 单位自评
第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审标准》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自评分为自评、自评初审、自评终审三个环节,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自评组开展。其中组长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自评员由与单位生产规模及生产实际相适应并具备相应知识结构及评审能力的本单位员工担任,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七)自主评定结果。
第三章 评审机构外部评审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自评,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机构进行外部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根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外部评审:
(一)召开首次会议。明确评审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内容;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现场查证考评。对照评审标准内容和要求,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低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工程现场。
评审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项目。
评审施工企业须抽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并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现场评审人员及组成;
(四)评审情况及得分明细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四章 审核审定、公示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完成后,按下列程序开展审核或审定:
(一)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有关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出审定申请。
(二)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相应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有关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出审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和审定,应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评审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初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营业执照、申请表、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
(三)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符合规范;
(五)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六)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八)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发现自评报告、评审报告等与实际情况、有关要求不符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本单位公众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示、公告、颁证授牌对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申请单位和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厅属申请单位,由有关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其公众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7、8),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审定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原审核、审定单位审核、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五章 评审机构、评审员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分一、二、三级3个等级,其中二、三级评审机构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认定。
一级评审机构可开展一、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三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级标准化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 二级评审机构应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水利设计、监理、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有10名以上的评审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三级评审机构应为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的水利设计、监理、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
(四)有7名以上的评审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取得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评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仅可在一家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六条 有关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适时将评审机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情况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评审机构未能保持相应评审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原认定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降低其评审等级或取消其评审资质。
评审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质:
(一)提供虚假资质申请材料的;
(二)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涂改、盗卖、出租、出借标准化评审资格文件的;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评审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员资格不予承认:
(一)提供虚假学历、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评审资质后,评审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审资质认定。
第四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接受评审部门抽查。由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定的,需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级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定机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四十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四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