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9月28日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责任感
我省是西部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能源通道,也是西气东输、西油东送、北油南运管网的枢纽。目前,我省境内已建成西气东输、涩宁兰(涩北—西宁—兰州)、兰成渝(兰州—成都—重庆)等18条油气输送管道干线,总里程达8000多公里,预计到2020年,油气输送管道总里程将超过1万公里。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与管道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问题比较突出,油气管道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现象比较普遍,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彻底排除。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要求,坚决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不断提升我省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管理水平,确保甘肃境内油气管道安全畅通。
二、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一)加快整改工作进度。去年以来,我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甘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的部署要求,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油田输油管道的356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治理,已完成整改173处。对尚未完成整改的183处安全隐患,有关市州政府、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要求,加快整改进度,力争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重大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建立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报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隐患整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油气管道占压、第三方施工等涉及到哪个行业,由哪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各地安委会要会同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对经过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的管道安全隐患向社会公告,按照整治难易程度,由各地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及其他隐患由市州安委会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得力、不彻底和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选择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三、强化管理,坚决防止管道周边施工作业伤害事故
(一)加强管道周边施工作业管理。油气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上方设置明显的管道设施标识,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公路、铁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因穿跨越管道需要在管道线路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采等施工作业的,其距离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提前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及时掌握第三方施工前期动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时,要提前通报同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由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将管道周边施工信息及时通知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做好信息分析和施工防范准备,并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施工动态信息。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巡线检查。施工前,油气管道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现场安全防护协议并制定管道伤害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研判和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护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第三方施工暴露出的问题,制止并向当地管道部门报送新发现的可能对管道造成伤害的作业行为。
四、多措并举,妥善处理油气管道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
(一)加强管道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和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油气管道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按照规范要求为管道预留充足的安全距离。要严格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预防和控制管道周边居民点、商业网点无序扩展,避免形成新的人口密集区和安全隐患。对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管道企业要在开工建设前,做好与地方政府的衔接,使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避免造成重复整改和经济损失。
(二)严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关口。在新建、扩建园区选址时要尽量避绕管道,管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的土地,应保持建设时土地用途,禁止拍卖和开发。管道所在县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和安监等部门及管道企业,对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三)及时做好管道建设相关资料报备。管道企业应在管道投产之日起90日内,向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报备中线测量图等资料,由主管部门分送同级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安监、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为开展管道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四)开展管道安全保护距离课题研究。省工信委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和管道企业,探索解决管道安全与周边公共设施安全相互影响的问题,选择管道线路密集的城市,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技术等标准,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提供参考。
五、地企合作,建立健全油气管道保护长效运行机制
(一)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和各管道企业要尽快成立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抓紧制定开展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工信、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企业要积极配合管道企业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落实管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处整改销项。在隐患整改完成之前,在管线经过的河流、道路、医院、学校、居民等敏感区域增加应急物资储备点,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防患于未然。对于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并加强管道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保证所属管道本质安全;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政府安委会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建立政府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地政府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认真分析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政府、企业的应急预案,实现有效衔接。每年至少协同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强化政府、企业之间的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完善重大险情通报和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挥机制,全面提升油气管道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依法治理和行政问责。充分运用好法律手段,对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管道超期未检等行为依法按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油气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企业安全“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对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地企共建平安管道活动。继续加强省市县乡村五级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体系和平安管道、绿色管道、和谐管道建设,从法制宣传、应急响应、互保共建、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提升共建水平。充分发挥《管道保护》刊物和管道保护协会的作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依法保护、安全发展”的文化氛围,打牢管道保护的群众基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