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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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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4〕69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11-26生效日期:2014-11-26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联系人:王飞;联系电话:28208986)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组织

  对于有抢险过程、需要进行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同时应成立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评估组由参加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成。其他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评估工作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相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成。

  牵头部门可视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中总结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一)应急处置的分级评估

  1.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事发地区、县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局牵头完成。事故现场处置涉及一个以上区、县的,由牵头处置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也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进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事故评估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部门,参与事故处置的公安、交管、运管、质监、环保、气象等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应急专家组成,市安全监管局派出工作组参与处置的事故的评估工作应邀请市安全监管局参加。

  2.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完成。

  事故评估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参与事故处置的市公安、交管、运管、质监、环保、气象等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应急专家构成,并应邀请市政府应急办参加事故评估工作。

  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处置的重大特种设备、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重大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等其他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派人参加评估工作。

  3.重特大(Ⅰ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和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处置的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资料的收集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应急处置评估所需材料:

  1.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有关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2.现场勘查;

  3.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4.询问有关人员;

  5.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内容

  (一)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2.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3.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5.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6.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二)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2.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3.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4.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管理

  (一)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事故调查组和市安全监管局应急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

  2.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3.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4.组织指挥情况;

  5.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6.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7.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8.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9.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10.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11.其他相关情况。

  (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事发地区、县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由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局起草,并于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应急部门。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和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由市安全监管局起草,并于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应急办,通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3.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4.评估结论;

  5.经验教训;

  6.相关工作建议。

  (三)应急处置情况的汇总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收集典型案例,并于下一年度1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应急部门。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区、县年度责任制考核。

  市安全监管局汇总整理全市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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