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21日
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和空气自动监测,具体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子站和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房、质量管理实验室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和完善本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与培训;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信息传输、数据处理与审核、监督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量质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以及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平台。
第六条 市(州)及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级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自动监测的技术人员配备和相关工作经费;组织辖区内市、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七条 市(州)及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运行管理。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将自动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建立值班制度,细化工作记录,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承担运行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负责;组织和参加自动监测技术培训。
第三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八条 加强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国家和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分解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根据承担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任务,配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实验室。
第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获得省及以上核发的上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只能在有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自动监测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形成的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对于异常数据应认真查找原因,不得随意修约、剔除,过程记录应完整保存。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提高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手工比对平台的建设,每年定期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质量管理年度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总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飞行检查、网络检查、质控考核、实际样品比对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实施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4-5个市(州)。
第十五条省环境监测总站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进行质量管理技术监督,开展质控考核、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抽查。其中水站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气站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市(州)及县(市、区)级环境保护局应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应覆盖本辖区内全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检查内容包括:调阅运行日志,查看维护保养记录,核查监测数据有效性等,督促子站量值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等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检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1月20日前将辖区内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检查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站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不得干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过程和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十八条 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或授意他人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单位和运维单位,取消监管和运维等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以下情况按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处理:
1.违反技术规范人为干预仪器的正常运行及数据传输、存储;
2.擅自停止监测或停止传输自动监测数据;
3.擅自修约、剔除有效的监测数据;
4.伪造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通报制度和约谈机制。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按月通报全省省控监测子站监测数据质量,对监测数据做假的,约谈当地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不落实,存在以下情况的,扣减其运行补助经费,并在全省通报。其自动监测子站的监测数据不予采纳。
1.未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部门和配备相应的设备;
2.未将自动监测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3.未配备具备上岗合格证书的自动监测技术人员;
4.未按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进行运行管理;
5.质量考核不合格;
6.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力;
第二十一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产权所有的环境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合法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委托运行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质量管理工作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社会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运行维护还应满足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