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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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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41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0-17生效日期:2014-10-17

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落实和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深入开展,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1+4”工作法,狠抓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煤矿较大事故、减少煤矿事故总量,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视范围

  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所在的黑龙江、吉林、河北、湖南、云南、四川、重庆、陕西、甘肃、贵州、河南、广西等12个省(区、市)。

  二、巡视时间

  2014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每个省(区、市)巡视一个月左右。

  三、巡视组织

  成立6个督导巡视组,每组负责巡视2个省份。督导巡视组成员主要由近年从煤矿安全监察岗位退下来的局、处级干部,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煤矿安监局等机关干部组成。详见附件。

  四、巡视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生产“1+4”工作法的情况。重点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落实“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要求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煤矿“双七条”、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事故警示教育和关闭小煤矿治本攻坚的工作情况,指导、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实施。

  (二)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2号)情况,特别是落实“五真”(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要求和关闭淘汰小煤矿、严格准入并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普查治理水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打击无证非法采煤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等规定动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各项规定动作进展的情况;包片督导组、各县领导小组责任落实情况。

  (三)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情况。重点是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99号)情况。

  (四)煤矿打非治违情况。重点是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100号)有关规定情况。

  (五)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组织矿山救护队开展隐患大排查情况。

  (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注意巡视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和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问题。

  五、巡视方式

  (一)督导巡视组与各包片督导组一起听取各重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二)督导巡视组与各包片督导组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组(也可分成几个小组),检查50个重点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县(市、区)的部分煤矿企业,每个省(区、市)至少下井抽查10个煤矿;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和煤矿职工意见,并公布电话号码、接受群众举报;

  (四)反馈意见,督促整改,帮助指导煤矿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包片督导组、各重点县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在落实好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督导巡视组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督导巡视组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开展工作,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务求在推动工作上取得实效,同时注意发现、总结好的典型。

  (三)各督导巡视组在检查过程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既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也要帮助指导煤矿企业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要适当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暗访,并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真实情况;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四)巡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包片督导组反馈,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督导巡视结束后,各组要分省(区、市)形成总结报告,于2015年1月10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附件:督导巡视组组成及分工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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