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理物,应使用一份"报告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种类别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报告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单",不得缺项,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无误验收签字后"报告单"第1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报告单"第2联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3、4、5联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转移的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将危险废物运到目的地后,应将"报告单"第3、4、5联随同承运的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报告单"填写内容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签字验收并加盖公章后,"报告单"第3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报告单"第4联在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5联交运输单位存档.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验收废物时,发现废物的名称、数量与"报告单"填写内容不符的,须立即报告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并将不符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随同"报告单"第4联一起及时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向外省、市转移时,"报告单"的流转要求除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执行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报告单"第2联的复印件寄送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通知外省市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将"报告单"第4联的正本和复印件分别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报告单"妥善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必罚.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