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结合各省辖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省安监局制定了《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已完成体系建设的单位,应当先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后再申请验收,省局初步计划在8月份集中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体系建设相关材料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申报项目能顺利通过验收。
三、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苏安监〔2014〕146号)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局规划科技处。
附件:市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doc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