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分 级
2.1一般轨道交通事件(Ⅳ级)
2.2较大轨道交通事件(Ⅲ级)
2.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2.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市指挥部办公室
3.3市指挥部专家组
3.4现场指挥部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4 预测与预警
4.1预测
4.2预警
5 应急响应
5.1.1 Ⅳ级响应
5.1.2 Ⅲ级响应
5.1.3 Ⅱ级和Ⅰ级响应
5.2应急情况报告
5.2.1报告要求
5.2.2报告内容
5.3扩大应急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要求
5.4.2信息发布内容
5.5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事件调查报告
6.3.1调查机构
6.3.2调查要求
6.3.3报告内容
6.4应急情况评估
6.5奖励和处罚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技术储备与保障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公众宣传
8.2培训与演习
9 附 则
9.1名词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实施
9.4预案生效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称轨道交通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享资源。
(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及时响应,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2 分 级
按照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2.1 一般轨道交通事件(Ⅳ级)
事态相对简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
2.2 较大轨道交通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监察局、长沙供电公司、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等。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轨道交通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生产等应急工作;
(2)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轨道交通应急工作部署,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应急处理;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4)研究和部署重大应急决策;
(5)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轨道交通事件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轨道交通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管理轨道交通事件应急物资;
(4)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5)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
(7)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组,市轨道集团公司配合组建。其主要职责是:
(1)就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
(2)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
3.4 现场指挥部
轨道交通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具体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5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运力保障;牵头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指导、督查轨道交通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轨道交通事件应急处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并参与轨道交通事件中火灾、行车、工程等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影响区域内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反恐、火灾、交通管制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先期调度、现场人员疏散和安全警戒、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专业警种参与应急救援。
市人防办: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协助提前规划应急需要;协助开展轨道交通应急救援。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专项预案;负责灭火工作;负责事发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政府落实必要的救助物资;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指挥部处理轨道交通事件所需应急经费。
市水务局:负责所涉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分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医疗救援、疾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分预案;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并协助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和各项善后工作(包括抢险器材、物质调配),做好稳定工作、安抚受伤人员、尽快恢复运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市监察局:负责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件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港、澳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处理。
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轨道交通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媒体、记者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制定轨道交通事件防生化应急分预案;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参与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事件救援的应急分预案,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协助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以及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处置轨道交通事件的企业预案;负责轨道交通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需求;预防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整理和保存相关资料;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4 预测与预警
4.1 预 测
4.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落实应急机制,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进行监测和预警,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处置;建立数据资料库并及时变更动态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4.1.2 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等。
4.2 预 警
按照分级预警、分级响应的原则,轨道交通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4.2.1 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第一响应救援队伍,明确工作要求和处置程序。
4.2.2 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信息传输途径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5 应急响应
5.1.1 Ⅳ级响应
Ⅳ级轨道交通事件发生后,由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监控、医疗救护、抢险救助等工作。
5.1.2 Ⅲ级响应
Ⅲ级轨道交通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实施应急分预案;
(2)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需要,适时启动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3)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方案;
(5)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6)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7)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件信息。
5.1.3 Ⅱ级和Ⅰ级响应
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5.2 应急情况报告
5.2.1 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1)快捷:最先接到事件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3)直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事件,要直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办,并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续报:要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2.2 报告内容
事件初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3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市指挥部应报请市应急委支援,及时启动上一级预案。
5.4 信息发布
5.4.1 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事件及其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事件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Ⅳ级响应行动的轨道交通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属于Ⅲ级响应行动的轨道交通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
属于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事件,由市应急委或市指挥部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发布。
5.4.2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启动(发布)预警或应急响应的机构及时研究、适时决定(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市政府负责组织轨道交通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导、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工程设施设备修复、现场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6.2 社会救助
轨道交通事件应急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境外机构捐赠的物资、资金等社会救助,市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6.3 事件调查报告
6.3.1 调查机构
Ⅳ级轨道交通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发生事件所在辖区安监局参与调查。
Ⅲ级轨道交通事件由市安委、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联合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事件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决定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
6.3.2 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资料并归档;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据此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其中,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市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Ⅲ级轨道交通事件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委提交书面报告;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事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
6.3.3 报告内容
(1)轨道交通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
(4)主要经验和教训,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4 应急情况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6.5 奖励和处罚
市指挥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在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触犯刑律的,依法进入司法程序。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 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事件的应急特点,运营前完善建设消防站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市指挥部负责监督、指导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 应急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加快建立应急专业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突击队和预备队的组织、职能,开展培训和演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协调客运、货运企业提供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保证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 公众宣传
8.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事件,最大限度地公布轨道交通事件的应急预案信息,如报警电话,各场所附近的接警办公室,预防、避险、避灾、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并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安全标志、宣传动画等进行广泛宣传。
8.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事件应急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8.2 培训与演习
8.2.1 各类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讲授相关知识、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等,并进行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8.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综合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演习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演练,并将演习方案和演习后的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9.1.1 轨道交通: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9.1.2 轨道交通设施: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路基、高架路(含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集中冷站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安全门、站内外导向标志、旅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应急疏散场所等。
9.2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适时修订。
9.3 预案实施
9.3.1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负责提供有关本预案的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
9.3.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分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
9.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