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推进重点工业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们组织编制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加强政策支持,强化效果考核。
(一)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工业发展特点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措施。参考本《方案》提出清洁生产技术,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大幅削减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促进本辖区重点行业到2017年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中央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所在辖区范围纳入实施计划。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年11月底前将实施计划报我部。
(二)充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实施计划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强化效果考核,保证实施计划落实。督促企业抓紧实施技术改造,及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验收,建立项目实施效果与降低排污强度挂钩的评估考核机制,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主要指标,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实施情况。
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协助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好实施计划,指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争取得好的实施效果。
三、企业要充分发挥作为应用清洁生产技术主体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中央企业集团要积极组织所属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提供资金支持。
(联系电话:010-68205364)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