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6月21日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废止,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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