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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夏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废止)

宁夏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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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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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环发〔2014〕17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12生效日期:2014-02-1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5月1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精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2009年下发的《宁夏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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