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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盘点 校车事故谁之责?(11月14-18)

2011-11-18 17:0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336 | 评论: 0 | 来自: EHS中国
摘要:溢油事故原因竟是康菲公司违反开发方案;“自愿求职”难道是“自愿中毒”吗?“长寿之乡”怎么变了“癌症村”?河南一窑厂污染致庄稼绝收,县环保局称管不了......作为EHS人的你,是怎么看待这些问题的? ... ... ...

EHS中国一周新闻盘点



  国家海洋局11月11日下午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

  EHS观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觉得可笑,估计康菲肯定在笑了,让人看笑话般的折腾了几个月的事情,总算找到事故原因了,终于定了事故责任了,可谁受到惩罚了,谁来为事故买单?康菲为它漏油事件付出了代价了么?另外我们关注到一点作为康菲石油的合作方中海油居然免责了。


  不管是否自愿,更不管是否有“生死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应有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即便工人是自愿的,即便当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若中毒,概不负责”,难道就真的与厂方无关吗?

  EHS观点:“生死约定”这是在黑社会时期的产物,体现人性的荒蛮和野性,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在目前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生死约定及“生死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是对生命践踏。国家的法律是对公民及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规范企业与公民之间的行为规范。体现保护弱者,提倡公平的行为准则。首先企业在设计投产前就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的评审,不合格是不能投入生产。充分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责,更是为工人进入工厂参加生产劳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提供有力的保证关。企业签订与员工签订“生死约定”的背后是无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通过减少安全投入损害工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违法行为。对这种无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带血的产品,是用牺牲工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换来的产品。随着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工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生产企业的这种“如若中毒,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将难以生存,最终将企业送上法律维权的道路,甚至将企业送上一条破产告终的目的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更多的建立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发展的更好,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仅可以为企业获得良好的信誉回报,更能超越竞争对手成为行业的佼佼者。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恒昌路旁土地被约2万吨印染污泥覆盖,该区已邀请省环境研究部门专家制定评估方案,仅对2万多立方米的污泥进行科学检测就需耗资96万元。高明区环运局有关人士估算,如果污泥污染物严重超标,其治理费用可能上亿。

  EHS观点: 我们粗略计算一下仅检测、搬清污泥的费用,起码需要花销300万元以上,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印染污泥,对该区域生态环境影响更加难以用金钱衡量。佛山高明污泥污染行为,从客观要素判断足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应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高明区有关部门不作为,致使污染行为持续达半年之久,是对区域环境监察信息举报、报送机制不良,还是根本就是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麻木不仁,此种不作为是否要给公众一个明确交代?


  “如果不能把职业病患者的声音传递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话,职业病防治工作就很难有质的变化。”黄乐平萌生了要把中国职业病的真实状况传递上去,推动修法的念头。

  EHS观点: “义联”为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所做出的贡献有目共睹,我们非常欣喜看到义联的一些声音在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中体现出来。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牵一发动全身,既涉及了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缠里交叉,又影响庞大职业病危害人群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衷心希望人大委员们在制定这份牵涉多方权益的法案时,多调查,多倾听,多参考,要知闭门造车出门不合辙,有深入调查才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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